《江西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實施
本報南昌1月3日電(記者鄭少忠)《江西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于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明確以革命文物為立法對象進行保護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江西省革命文物資源豐富,全省現存不可移動革命文物2960處,可移動革命文物43650件(套),87個縣(市、區)列入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分縣名單,普查登記紅色標語過萬條。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革命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加強對革命文物及其相關史料的征集整理,及時把新發現的革命文物依法納入保護范圍,并建立革命文物數據庫。
按照規定,江西將建立革命文物名錄保護制度,由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并分批次向社會公布。對列入名錄的革命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分級分類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堅持全面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統籌推進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保護、單點與集群保護,確保革命文物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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