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獲悉,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簡稱《條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西藏養殖業高質量發展。將對進一步健全全區動物防疫體系,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畜產品供給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生物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條例》的施行標志著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依法防控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條例》共三十七條,從背景、適用范圍、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等方面,全面規范新時期西藏動物防疫工作流程。《條例》強化了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支撐,新增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要求;提出要對基層防疫檢疫專業技術人員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進行績效考核,并保障村級動物防疫員基本報酬;明確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協作機制,并持續推動動物防疫信息化建設;規范了農牧民群眾自宰自食動物檢疫工作;對道路運輸動物產品的車輛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省際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監管職責。
條例可成為判決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明文規定,對于未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的目的地和時限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等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將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不等額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對犬、貓飼養和管控明確了責任,明確要求: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犬只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實施驅蟲、排泄物處置等疫病預防措施。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的,必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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