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備法治副校長 一個學校都不能落下
作者:李一陵
近日,教育部制定頒布了《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要求每所中小學校將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優先配備法治副校長。《辦法》共20條,重點圍繞中小學法治副校長“是什么”“干什么”“誰來管”“怎么聘”“如何干好”等問題,系統設計了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制度。
《辦法》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包括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都適用相關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拓展了法治副校長的工作職責。20多年來,法治副校長工作的開展對推進青少年憲法法治教育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積極成效。然而,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學校沒有法治副校長,有些法治副校長工作流于形式,更類似于“臨時普法員”。
過去,法治副校長的主要職責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這種情況與中小學校依法治理制度體系建設形勢、青少年權益保護形勢還有差距。尤其是2021年以來,我國青少年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建設全面提速,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等重要法律和規章相繼實施,對中小學校提出了大量具體要求。新的依法治校和青少年權益保障環境迫切要求進一步明確和拓展法治副校長的職責,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作為專業法律人才的作用和優勢。
所以,《辦法》與時俱進,明確了法治副校長還需協助開展的保護學生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參與安全管理、實施或者指導實施教育懲戒、指導依法治理等職責。也就是說,法治副校長不僅僅是“普法員”,還應該積極組織、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責任,成為學生權益的守護者。拓展法治副校長的職能,也將為完善中小學治理體系,彌補中小學校缺乏專業法律人才的問題提供思路,從而更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辦法》還從管理體制、聘任機制、保障激勵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法治副校長的各項保障制度。顯然,機制不夠健全、保障不夠有力也是長期以來法治副校長工作面臨的挑戰。尤其是《辦法》明確要在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優先配備法治副校長,更體現了推進法治副校長工作向法治資源薄弱地區傾斜和延伸的思路。越是法治資源薄弱地區,越要重點傾斜和保障,不能讓一個學校落下。
毋庸諱言,偏遠農村地區學校,尤其是以留守兒童為主的學校,學生權益保障面臨更大挑戰,法治教育資源相對更為緊缺。從現實來看,留守兒童家校關聯不足,法治教育不夠生動、有效,校園法治輔導員人才培養斷檔、進校意愿不強等問題突出存在。
在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優先配備法治副校長,無疑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比如《辦法》規定派出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為在偏遠農村地區、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任職的法治副校長給予食宿、交通等補助,有利于解決進校意愿不足的問題。再如,在提高法治教育效果上,要做好選聘工作,建立激勵和問責機制,更要加強對法治副校長的培訓,提高法治副校長的履職能力,使之能夠結合農村學校的實際,因地制宜開展法治教育,并結合農村學校學生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指導和監督。(李一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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