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出臺
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為下列人員初創的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融資支持、項目推介、創業指導等服務的公共性、開放性、示范性創業孵化平臺:
(一)重點創業人群:包括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含港澳臺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畢業生,近5年內引進的“海河英才”;
(二)退役軍人、登記半年以上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在孵企業,是指上述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創辦,或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前已經成立且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不得作為在孵企業。
第三條按照分類施策、以獎代補原則,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建設費補貼、孵化補貼、帶動就業補貼和孵化示范獎勵,扶持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運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條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孵化基地建設規劃、組織推動和統籌管理工作。
市人社行政部門委托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市級經辦、業務指導和評估檢查工作。
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孵化基地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孵化基地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第五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孵化平臺,可以申請認定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
(一)開辦主體。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經營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團隊、專家指導團隊,配備5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硬件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共享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設有相對獨立的會議、商務、培訓、路演、咨詢、展示等公共服務區域。
(三)運營管理。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備系統規范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
(四)服務功能。能夠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創業專家跟蹤指導、項目發布、企業管理咨詢、財務法務事務代理、商事稅務社保代辦等服務,并與在孵企業簽訂創業孵化服務協議。
(五)在孵企業數量。入駐生產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于20戶,平均每戶帶動就業不少于3人(按近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確定)。
第六條符合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創辦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戶數50%及以上的,可以申請認定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認定為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兩年內大學生創辦的在孵企業占比應當不低于30%。
第七條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認定: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平臺填寫《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表》(附件),向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申報。
(二)初審。區人社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三)復核與公示。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和現場復核,復審復核合格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認定。公示無異議的,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市人社行政部門核準認定。
符合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可以一并申報,也可以具備條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單獨申報。
第三章 創業孵化基地評估
第八條市人社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認定后經營滿1年的創業孵化基地(含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下同)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并向社會公布。評估內容包括:
(一)運營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完善,在孵企業經營穩定,符合產業發展趨勢,宣傳渠道暢通,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場地保障方面:孵化場地充足,公共服務區域滿足孵化需求,顯著位置展示創業扶持政策、服務規章和辦事指南等。
(三)服務能力方面:創業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顯著,孵化服務示范引領、帶動就業明顯。
第九條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估:
(一)通知。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印發年度評估標準。
(二)自評。創業孵化基地對照年度評估標準開展自評,并按要求將評估材料報區人社行政部門。
(三)初評。區人社行政部門收到評估材料后,進行核查和實地核驗,出具初評意見,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復核與公示。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復核后,提出評估等次。對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結果公布。對公示無異議的,市人社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四章 創業孵化基地扶持
第十條對認定的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費補貼,其中認定當年給予20萬元補貼;次年根據年度評估結果,優秀等次的給予30萬元補貼,良好等次的給予20萬元補貼,合格等次的給予10萬元補貼,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給予補貼。
被認定為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費補貼標準上浮50%,上浮部分的補貼,在認定并運營滿2年后,經考核評估合格后給予撥付。
第十一條創業孵化基地自認定之日起,每新入駐1戶在孵企業且在基地內生產經營滿1年、帶動就業2人(簽訂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上的,給予創業孵化基地1萬元孵化補貼。
第十二條根據在孵企業新增帶動就業人數,按照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帶動就業補貼。帶動就業補貼按照孵化基地內在孵企業新招用(簽訂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職工人數計發。
第十三條被評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孵化示范獎勵。
第十四條建設費補貼和孵化示范獎勵,由區人社行政部門根據孵化基地認定結果、年度評估結果以及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選結果,將補貼和獎勵資金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并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孵化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區人社行政提出申請,區人社行政審核合格的,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并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和獎勵資金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在市財政對區轉移支付資金時,作為分配因素統籌安排。
第五章 創業孵化基地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對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市、區兩級監管,各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的日常檢查,每月實地檢查戶數不低于享受補貼戶數的30%;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的隨機抽查,每年對每家創業孵化基地至少抽查1次。
第十七條對日常檢查或隨機抽查中,發現創業孵化基地不符合相應認定條件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為30天。對整改不合格的,市人社行政部門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十八條認定為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后運營未滿1年或1年內被取消資格的,退回全部補貼資金。
認定為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后兩年內,大學生在孵創業企業數量低于規定標準且3個月內未能補足的,不再給予上浮部分的補貼。
第十九條在孵企業應當將創業孵化基地場地作為主要生產經營地,不得作為庫房及宿舍等變更使用性質。在孵企業遷入、遷出、變更法人的,創業孵化基地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對創業孵化基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補貼和獎勵資金的,由區人社行政追回補貼資金,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補貼發放、監管中騙取、挪用專項補貼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各區人社行政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支持區級創業孵化平臺發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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