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完善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
原標題:完善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
河北部署開展經營主體除名標記工作
完善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
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決定在全省開展經營主體除名標記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據悉,除名標記工作旨在認真落實河北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新要求,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和內生動力,逐步建立規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經營主體退出機制。
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開展除名標記工作的目的是發揮“標簽+公示”作用,督促引導相關經營主體進行信用修復恢復正常經營或辦理注銷登記退出市場,是對企業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補充。開展除名標記工作,有利于降低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安全,提升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引導非正常經營狀態的經營主體有序退出市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經營主體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納入除名標記范圍:經營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設立登記,滿6個月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經營主體處于存續狀態,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納稅申報的。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經營主體除名標記工作機制,定期開展除名標記工作。對擬除名標記經營主體清單,要結合工作實際,經調查核實、綜合研判,按照包容審慎、積極穩妥原則,確定最終除名標記經營主體清單。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自確定除名標記經營主體清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清單內經營主體作出除名標記決定。
對除名標記決定有異議的,經營主體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標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撤銷申請。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除名標記決定存在錯誤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主動作出撤銷除名標記決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終止除名標記,并予以公示。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經營主體除名標記聯合工作機制,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及時調整經濟戶籍系統,增設除名標記模塊,優化公示系統公示功能,為除名標記工作提供系統支撐。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除名標記工作的具體實施,開展對適用范圍內經營主體進行除名標記、終止除名標記工作。市、縣級稅務部門負責依據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函請,提供涉及經營主體近兩年納稅申報情況。
除名標記工作自2023年1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其間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記者馬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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