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據應急管理部官方微信24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罰款程序,依法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應急管理部組織起草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修改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修改征求意見稿)》共25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于執法主體。2018年機構改革后,應急管理部履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職責;2020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急管理部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為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需要,《規定》中將適用主體明確為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二、關于處罰金額。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對相應的罰款金額予以調整。
三、關于情節認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規定》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予以細化,明確了8種可以按照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情形。
四、關于裁量基準。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規定》針對不同情形,明確了裁量基準,同時規定對負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可以下劃相應的幅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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